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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6  浏览次数:

江苏大学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江大校〔2025109 202561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的《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人文社科专项经费形式资助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各同级别专项的立项进行经费配套,用于课题组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主旨或分组报告、出版著作、申报政府奖等。该项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总经费的30%,重大、重点项目按21和立项数分配划拨,但重大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免于鉴定和良好的,分别划拨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经费,支持项目研究成果转化。

第五条 对立项不资助的省部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培育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点培育项目、一般培育项目和青年培育项目等四类,培育经费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和1万元。培育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专项总经费的20%,按立项和结项分阶段划拨经费。

第七条 人文社科省级以上各类智库、基地等平台的建设管理参照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产出决策咨询类成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人文社科教学科研单位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讲座、进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选题与论证指导,经申请和审核后按照学校劳务酬金管理相关办法给予经费资助。该项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总经费的20%

第十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各同级别专项(不含后期资助项目)的负责人,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学校鼓励其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主旨或分组报告、著作出版研究成果、申报政府奖等。该项资助采用申请制,由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批,总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人文社科专著出版基金实施细则》(江大校〔2021302号)、《江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培育办法》(江大校〔2021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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