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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教职工请假与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风校纪,建立体育部良好的工作秩序, 根据《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181 号),结合体育教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凡体育部教职工在学校规定的开学和学期结束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部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办请假手续的作为旷工处理,一切后果和责任自负。教职工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病事假、公假Ⅰ、公Ⅱ三种。其中病事假请假期间早操、课时等工作量扣除,年终考核时根据请假累计次数考核;公假Ⅰ请假期间早操、课时等工作量不扣, 请假次数不纳入年终考核;公假Ⅱ请假期间早操、课时等工作量扣除, 请假次数不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领导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安排其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向部领导请假,遇不可抗拒的情况不能及时填报请假单的事后须补全请假手续。学期中教职工出差、参加比赛、带队比赛等外出均需办理请假手续,交办公室存档。请假人员返校后必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确认返校。

第四条 体育部召开的教职工大会、重要集体活动视同 1 次课考核。

第五条 关于外出担任竞赛裁判任务以及外出比赛的请假

1.外出担任各类裁判任务的请假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 体育部教职工外出担任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等任务, 须持裁判员任务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领导同意才能外出。体育部将优先支持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生比赛裁判任务,教师外出担任比赛裁判等竞赛任务的请假按事假处理。

② 江苏大学组队参赛,主办方需要参赛队调派随队裁判的,体育部将予以支持,给予准假。教师须持裁判员任务通知单或相关证明请假办理请假手续,此类请假按公假Ⅰ处理。

2.教职工参加比赛、带队参加比赛的请假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 教师受体育部委派,带学校代表队外出参加比赛的领队和教练员请假按公假Ⅰ处理。

② 凡代表学校,由校工会或学校其他部门抽调的体育部教职工外出参加比赛等任务的请假按公假Ⅱ处理。

第六条 教职工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关于请假次数限定和年终考核规定

1、教师外出担任裁判等竞赛任务,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裁判员一学年内请事假(教学、教职工大会)原则上不得超过 25 次;一级裁判员请事假(教学、教职工大会)原则上不得超过 15 次。规定请假次数以内的各类津贴不实行学校规定,超过本条规定请假次数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及津贴。

2、教师请事假、公假Ⅱ须事先自行联系好代课教师,教师请公假Ⅰ代课教师由教学管理中心安排,代课教师原则上要能胜任专项课教学任务。请假教师在外出前要将教学安排、教学内容、点名册等教学资料交接给代课教师。

3、不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不上课的视为旷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不经部领导请假许可,私下请人代课,一经发现视为违纪, 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教学相关规定处理。私自代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计算,教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年终考核一次性扣除私下安排代课教师 500 元考核奖,给予代课教师一次性扣除 300 元考核奖。

4、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学校政策相抵触,则按学校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提及的教职工请假、旷工等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体育部年终综合奖考核办法

① 教学、教职工大会、重要集体活动等请假纳入年终考核。

② 体育部核发的年终奖部分根据教职工全年综合考勤情况进行发放。

③ 教职工全年请假次数在 5 次及以内的不进行考核;超过 5 但在 10 次以内的每次扣 50 元;超过 10 次但在 25 次以内的每次扣100 元;超过 25 次的,每次扣 200 元。教职工因病请假次数较多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以上规定中未尽事宜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从2019 年起执行,解释权属体育部党政。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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