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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08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10〕108号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关于创建本科教学质量名校的若干意见》(江大校〔2010〕83号),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要求新从事本科教学及研究生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各相关教学环节的助理教学任务,通过考核后方可走上教学岗位,使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阶段培养的过程中经历必要的教学训练,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具备独立教学的能力。

  第三条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指35周岁以下的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助理教学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四条 根据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助理教学期间的培养与考核内容为:岗前培训,听课和辅导,备课、试讲,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协助指导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多媒体课件制作与教学等。

  第五条 各学院可针对青年教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教学的特点,明确其必须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培养与考核期间应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助理教学记录。

  第六条 各学院要为每一位青年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导师,应特别注重在校级拔尖人才、创新团队中遴选导师。导师在分管院领导和系(教研室)主任的协调安排下,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助理教学的考核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由系(教研室)负责,安排在当年12月份进行,重点考核跟班听课、课程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二)第二阶段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在次年4月份进行,重点考核试讲、参与实践环节和教学基础建设情况。

  (三)第三阶段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在次年6月份进行,在学院完成全过程考核基础上,教务处、研究生处组织检查验收。

  第八条 青年教师必须在各相关环节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授课,首轮授课的教学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授课门数不超过2门。各学院应鼓励青年教师进入该学院教学团队进行培养,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九条 青年教师完成助理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学校补贴1个教学编制,其中青年教师0.8个,导师0.2个。

  第十条 学校不扣除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协助的主讲教师(含导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作为各学院年度考核项目之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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