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江苏大校〔2014〕344号)以及学校教学管理、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和学校目标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体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负有职责的教职工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违反了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影响体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类事故、教学管理类事故和教学保障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不注意为人师表,上课时衣着不符合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 教师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
(三) 教师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更改教学时间、地点或占用别人上课场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非突发情况,教师在课中随意离开教学场地,长时间聚在一起闲聊、抽烟、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事情的。
(五) 由于个人原因,教师没有及时将体质测试成绩或体育课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影响学生成绩上报的。
(六) 教师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时没有亲自负责和监控测试过程,任由学生自测自报成绩数据,造成体质测试成绩严重失真的。
(七)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不按时上交教学日历、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教学档案、未按规定的时间落实教学任务、教学进度严重不符合教学日历的。
(八) 教师不按考试要求和标准组织考试和评定成绩、不认真审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的。
(九) 场地教辅管理人员不按时到岗、无故缺岗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 其它程度相当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 教师私自缺课、未经批准无故停课、擅自调课、委托他人代课或替他人代课的,严重影响到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三) 教师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执行教学计划,严重影响到教学正常秩序的。
(四)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及考试前后索要、收受学生钱财的。
(五) 教师拒不按时将学生体育课成绩或体质测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导致学生成绩不能按时上报的。
(六) 教师饮酒后上课,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学设施在已报修的情况下,经反复提醒仍未修复,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对师生造成人身伤害的。
(八) 其它程度相当的严重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悖于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言论,或散布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教职工出现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教职工因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职,导致教学活动大规模中断,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其它程度相当的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教学工作的,不属于教学事故。发生以上条例未列出的其它明显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教学事故,视具体情况由体育部界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由体育部负责受理和调查取证,事故责任人、发现人和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部相关领导,并积极配合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于由省教育厅督导及暗访组、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在检查时发现的教学事故,直接由省教育厅督导暗访组、教务处教学督导组根据省教育厅、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由体育教学检查或他人举报发现的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部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根据学校、体育部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体育部认定,教务处审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体育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认定,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体育部调查取证后,教务处审核,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制发《江苏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视事故级别和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 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体育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二) 严重教学事故,在体育部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体育部进行自我检查,本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以及下一年度的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岗位)或管理职务晋升的资格。
(三)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体育部进行自我检查,本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以及三年内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岗位)或管理职务晋升的资格。同时学校可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相应岗位或解聘。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学事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直接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项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江苏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江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人员、全体教师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如和校文件有冲突以学习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体育部
2015年3月10日